(2017)豫0303财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县韶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上官敏华,韩银风,朱继中,杨慧霞,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9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洛阳国贸大厦附楼。负责人:韩东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天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上官敏华。被申请人:渑池县韶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五里河。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被申请人:上官敏华,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申请人:韩银风,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申请人:朱继中,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杨慧霞,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申请人: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上官敏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县韶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上官敏华、韩银风、朱继中、杨慧霞、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县韶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上官敏华、韩银风、朱继中、杨慧霞、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1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县韶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上官敏华、韩银风、朱继中、杨慧霞、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