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红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红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2017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红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红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建设路金某食街旁建民巷内查获被告人蔡红平的上衣右侧外衣兜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姑84粒,冰毒2包,并从其驾驶的一辆别克牌赣A×××××轿车驾驶位储物箱内缴获绿色盒子一个,内有疑似毒品麻古80粒,冰毒5包。经称重,上述毒品净重19.74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红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闵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入库单,称量、抽样笔录,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红平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9.7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红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红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红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越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