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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华,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华,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被执行人: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宏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昌华与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牡丹江盛汇地下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