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漆勇屈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屈维娜,漆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92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负责人:张旻,行长。被告:屈维娜,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漆勇,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屈维娜、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维娜、漆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