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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云与被执行人郑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云,郑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云,女,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郑代平,男,1979年9月2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红云与被执行人郑代平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红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