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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洪升与被朱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洪升,朱波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31号申请人:侯洪升,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被申请人:朱波锋(又名朱坡峰),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申请人侯洪升与被申请人朱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洪升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9万元或查封同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洪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9万元或查封同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侯洪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