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雎传智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雎传智,董俊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雎传智,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董俊甫,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雎传智与被执行人董俊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475元由被执行人董俊甫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