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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伟、宋金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宋金珠,代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金珠,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代振山,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宋金珠、代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金珠、代振山银行的存53218.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员池云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