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819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与汉寿县新兴五金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汉寿县新兴五金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19号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8504J。法定代表人:庄国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英,公司员工。被告:汉寿县新兴五金电镀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新兴乡新兴居委会交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X167102933。投资人:王建忠。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寿县新兴五金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财产保全费185元,合计291元,由原告泰霖化工(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