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勇与刘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刘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81号之二原告:胡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施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凯,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勇与被告刘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胡勇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5元,减半收取计5037.5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 判 长 何云根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