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帆诉欧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欧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12号原告:杨帆,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欧琪,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杨帆与被告欧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