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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淑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吴淑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1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淑芸。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淑芸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淑芸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被雁塔公安局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