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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乔云与张家口兴家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张家口兴家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119号原告:乔云,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家口兴家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北福祥世纪城底商6幢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MA083T80R。法定代表人:张立霞。原告乔云与被告张家口兴家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乔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