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旭鑫标准件厂、绍兴沪锋机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旭鑫标准件厂,绍兴沪锋机电有限公司,骆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秦山旭鑫标准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何家桥。被执行人:绍兴沪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北路569号-12。被执行人:骆华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沪锋机电有限公司、骆华丰及其配偶李海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