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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与蒋彩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蒋彩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98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曾都人武部),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玉石街。代表人彭爱明,部长。委托代理人汪英,该部后勤科科长。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被告蒋彩凤,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人武部诉被告蒋彩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都人武部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都人武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告蒋彩凤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负担。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储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