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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林静与许毓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静,许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号申请执行人: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许毓良,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林静与被执行人许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毓良银行存款24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