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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胡敏与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742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建业路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志坚。原告胡敏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敏退还定做款294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07130.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嘉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