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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尕某某与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某某,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0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尕某某,男,藏族,住卓尼县。被执行人德某某,男,藏族,住合作市。尕某某申请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尕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德某某均无故不到庭,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德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德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尕某某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德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尕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德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尕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芝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