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尚合与李东海、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合,李东海,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702民初1871号原告:冯尚合。被告:李东海。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原告冯尚合与被告李东海、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冯尚合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1月22日10时50分许,李东海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6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900M处,与冯尚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第3717027201700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东海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尚合无责任。要求被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冯尚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2500元。二、被告李东海原告损失7500元,已支付2000元,于当庭再赔偿原告冯尚合5500元。三、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其他互不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锦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