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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52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