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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xx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xx,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跃、罗丹清,均系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xx因控诉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刑初9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xx对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李xx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以黄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轻微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其对黄某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黄某明知山地的实际面积却故意隐瞒,并让其产生山地面积为1000亩的错觉,进而错误的投资该项目,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其投资款,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有证据证明黄某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完全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直接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准许其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李xx控诉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缺乏相应的罪证,故上诉人李xx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上诉人李xx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准许其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对自诉人李xx的控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卓强审判员  徐跃鹏审判员  陈金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宏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