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刑初1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2016年3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4月27日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行驶至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西侧道路后,持棍棒殴打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致二人受伤。后抢走吴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和VIVOy2Ot手机一部、化妆品、证件、银行卡等物。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VIVOy20t手机价值987元。破案后被抢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行驶至银川市西夏区文萃路北街家林苑小区东门口公交站台处后,持棍棒殴打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742元,华为MATE7手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无法鉴定)、银行卡、身份证、黄金戒指(无法鉴定)等物。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MATE7手机价值2030元。销赃后挥霍。(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时尚大酒店门口,撬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盗走车内现金7000余元及香烟数包(无法鉴定)。赃款挥霍。(三)抢夺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与北京路交叉口处,趁被害人魏某某骑车不备之际,打开车门将其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华为C199S手机一部。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C199S手机价值972元。销赃后挥霍。2.2016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金凤区金安小区门东边50米处,趁被害人尹某某骑车不备之际将其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00余元,华为荣耀4手机一部。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荣耀4手机价值540元。破案后被抢挎包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59元,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虎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以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虎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在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虎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中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认可,辩称其当时在车上没有下车。对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犯罪事实1.2016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西侧道路,持棍棒殴打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致二人受伤。并抢走吴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和VIVOy2Ot手机一部、化妆品、证件、银行卡等物。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VIVOy20t手机价值987元。破案后该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被害人马某某报案称其被四名青年男子殴打,并将其妻子的手提包抢走,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王虎被抓获归案。(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照片,证实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同案犯王某乙处扣押一部白色VIVOy20t手机,同年6月28日,该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吴某某。(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4日5时许,其和妻子吴某某步行至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时,四名男子持棒球棍从一辆商务面包车上下来,对其和其妻子殴打,导致其头部受伤,在医院缝了六、七针,右手手腕骨折,并抢走了其妻子一个红色挎包,包内装有现金600多元和一部VIVOy20t手机。当时车上下来四个人,车上还有一名司机,共五人。(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4日5时许,其和丈夫马某某步行至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时,四名男子持木棍从一辆商务面包车上下来,对其和马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马某某头部受伤,在医院缝了六、七针,右手手腕骨折,其腰部右侧受伤,并将其一个红色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600多元和一部ViVOy20t手机。当时车上下来四个人,车上还有一名司机共五人。(5)被告人王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其与小伟、刘某某、王某乙等人驾驶盗窃来的车辆沿路实施盗窃,小伟开车,几人行至路边看到一对情侣,刘某某与涛哥(真实姓名不详)手持洋镐把下车,用洋镐把向男子砸去,期间刘某某用洋镐把打在男子胳膊上,刘某某从女子手中抢来一个包,几人驾车离开。包内装有500元现金及一部白色手机,后小伟将抢来的包扔在了路边。本次抢劫是禹某某提出的,其没有手持木棒殴打那对情侣,也没有分得赃款。(6)同案犯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其驾驶王某乙和刘某某在西夏区盗窃的一辆白色东风风行商务车,行驶至通达南街与黄河路交叉口时,看到路边有一男一女走在大街,其将车停下,王虎拿木棍下去殴打那名男子,并将女子的浅红色手提包抢走,后几人驾车离去。抢劫盗窃来的财物都由王虎保管。(7)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0日22时许,其与禹某某、王虎、刘某某四人从西夏区打车到同心路附近,禹某某看到路边放着一辆银灰色东风风神商务车就将该车盗走,并载着其他三人离开。凌晨3时许,其与其他几人驾车行至通达南街看见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在路边行走,禹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其与王虎、刘某某手提木棒下车,对该男子的头部、胳膊等部位进行殴打,王虎上前将女子的包抢走,几人一起坐车离开现场,包内装有500多元现金及一部白色VIVO手机,后500元现金由禹某某保管,手机由其使用。(8)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4日凌晨,其与禹某某、王某乙、王虎等几人驾车行至通达南街附近,看到一男一女,其与王虎、王某乙三人拿洋镐把下车,刘某某持木棒朝男子头上打了一棍,那名女子见状就扑到男子身边用身体护着那名男子,王某乙和王虎动手打了那名女子,打完后其先上车,紧接着王某乙和王虎也上车,王虎将女子的粉红色手提包抢走,几人驾车离开。手提包内装有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个钱包,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钱被禹某某拿走。(9)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2016年9月7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2016年4月7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2016年3月23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y20t手机价格为987元。上述鉴定意见已向被害人及被告人告知。(10)辨认笔录,证实:1.2016年2月29日,经同案犯禹某某辨认,被告人王虎是与其和王某乙、刘某某一起撬碎车玻璃实施盗窃的人。2.2016年3月29日,经同案犯刘某某辨认,指出王虎就是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人。3.2016年3月9日,经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辨认,被告人王虎就是在通达南街黄河路的交叉口向北200米对其实施抢劫并打伤二人的男子。4.经被告人王虎,以及刘某某、王某乙辨认,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处,是其2016年2月14日凌晨和禹某某、刘某某、王虎、陈涛五人抢劫一男一女的手提包的地方。2.2016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西夏区文萃路北街家林苑小区东门口公交站台处后,持棍棒殴打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742元,华为MATE7手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无法鉴定)、银行卡、身份证、黄金戒指(无法鉴定)等物。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MATE7手机价值2030元。销赃后被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苏某某报案称其从西夏区育才中学下班后步行至家林苑小区东门时,从一辆灰色面包车上下来三名男子抢走其一个粉色挎包,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王虎被抓获归案。(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5点50分左右,一辆银灰色小型客货车在校门口停下,从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到门房,对其说在路上捡了个包,就给放在了育才门房,留下的包是一个深蓝色单肩女士包,包内还有一个手包,里面装有苏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17时30分左右,其从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街育才中学下班后步行回家,走到文萃北街家林苑小区东门的时候,一辆灰色面包车倒到其跟前时停了下来,从车里下来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戴着蓝色口罩,拿了一根一米长的铁棍,该男子铁棍狠狠的打其腰部一棍,其被打倒在地,紧跟着又从车里下来两名男子的,司机没有下车。拿棍的男的说:”包给我”,其翻起身提着包向北边跑,跑了两三步,被三个人中的一名男子抓住拽倒在地,拿棍的男子从其手里把包抢走,上了面包车离开。其被抢了一个粉红色正方形的手提包,包内装有1742元现金,1张宁夏银行卡,1张黄河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农业银行卡,1枚黄金戒指,金色,大约5.5克,是朋友送的,价格不知道;2部手机,一部白色华为mate7,一部白色直板触屏电信天翼手机。(4)被告人王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与刘某某和猴子(真实姓名不详)开着盗窃的车行驶到西夏区军马场附近,具体地址其记不清楚,看到一名女子手持粉红色挎包在路上走,便临时起意说去抢那名女子,车停下后,刘某某手持木棍下车跑向那名女子准备抢劫,刘某某自己摔倒,那名女子被吓跑,开车的司机下车将该女子扑到并把包抢过来,然后几人上车逃离。包最后被刘某某拿走,里面有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其当时在车上,没有下车。(5)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7日左右的一天,其和刘某某、禹某某、王虎、禹某某的表弟吴某某五个人开车来到军马场附近职业技术学院东边的一条小巷子。看到小巷子里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子朝巷子里走。刘某某、王虎、吴某某下车,一会儿王虎先回到车上。后吴某某、刘某某回到上车,其看到刘某某手上拿着一个手提包。包里装有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荣耀手机。当时其在车里,具体怎么抢得其不清楚。(6)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其和王某乙、禹某某、刘某、王虎、吴某某、高某某等人开着偷来的面包车来到西夏区军马场的金阳花园后面附近的水泥路上,看到一名提着包的女子,禹某某把车倒进水泥路,车停好后刘某和吴某某下车跑到那名女子身边,将她拌到,将女子手里的手提包抢走后回到车上离开。被抢的黑色手提包里有一个白色华为荣耀手机和一个钱包,钱被禹某某拿走了。(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27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mate7手机价格为2030元。该鉴定意见已向被害人及被告人告知。(8)辨认笔录,证实:1.2016年3月28日,经被告人王虎、同案犯王某乙、刘某某辨认,银川市西夏区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小巷子就是2016年2月中旬一天14时许,三人和禹某某抢夺黑色手提包的地方,包内有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荣耀手机、300元现金。2.2016年11月17日,经被害人苏某某辨认,无法认出当天抢劫其的男子。(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时尚大酒店门口,撬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盗走车内现金7000余元及香烟数包(无法鉴定)。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停在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时尚大酒店门口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玻璃被撬,车内物品被盗。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王虎被抓获归案。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0时许,其将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停放在丽景时尚大酒店门口,当日1时许出来发现车玻璃被撬,车内7000余元现金、2000多元的烟被盗走,丢失的钱全部是一百元一张的,香烟牌子不详。3.被告人王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禹某某提议去盗窃,其和禹某某等人开着盗窃来的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时尚大酒店门口,看到车牌号为×××的丰田越野车,刘某某负责撬车玻璃,并翻进车内找财物,刘某某偷了一沓一百元的现金,有五、六千元。在此次盗窃中,其没有下车也没有分到赃款。4.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大约1时许其和三个人开着禹某某偷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从西夏区出发,来到兴庆区丽景街时尚酒店时,禹某某让他们下车将二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玻璃砸开偷东西。刘某某用改锥撬了两辆车的车玻璃,其看见他手里拿着五、六包硬盒中华烟,一条硬黑兰州,手里还拿着现金,面值是100元,还有面值5元的,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听禹某某说是2000元。5.同案犯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丽景时尚酒店门口,刘某某让停车,看见门口停着二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刘华军和王某乙下车,王某乙用改锥将二辆车的车玻璃撬开,刘某某钻进去偷东西,后来刘某某给其5包芙蓉王,据说还偷了几条香烟,刘某某把偷出来的钱给了王虎。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虎、王某乙、禹某某辨认,2016年2月14日晚11时许三人在丽景街时尚酒店门口用改锥撬开二辆丰田越野车车玻璃,盗窃车内物品。在一辆车内盗窃现金6000余元,另一辆车内盗窃四条中华香烟。(三)抢夺的犯罪事实1.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与北京路交叉口处,趁被害人魏某某骑车不备之际,打开车门将其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华为C199S手机一部。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华为C199S手机价值972元。销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5日14时许,被害人魏某某报案称其在丽子园与北京路交叉口处被抢走一个黑色挎包,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王虎被抓获归案。(2)收据,证实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魏某某提交其于2015年8月8日在银川三联通讯购买华为C199S手机,交款1420元的收据一张。(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02月15日14时左右,其骑着电动车至丽子园街与北京路交叉口的丽子公园旁,有二名男子开着银色的面包车,副驾驶上的一名带着口罩的男子将其胳膊上的黑色挎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一部华为手机、票面价值为7万元的政府增值税发票6张、1张公交卡,后其报案。(4)被告人王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下午,其与刘某某乘坐小伟驾驶的面包车行至西夏区丽子园街与北京路交叉口时,看到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骑着电动车,车把上挂着一个黑色女士提包,在车辆副驾驶的刘某某从车窗伸手将包一把夺过来,小伟便开车跑了。具体抢了什么东西其不知道。(5)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时许,其和刘某某、禹某某、王虎、禹某某的表弟吴某某五人开着盗窃来的东风商务车到西夏区丽子公园附近,看到有个女的骑着电动车,电动车的前面的车筐里放了黑色的手提包,禹某某把车开到电动车旁边的时候,其把车的侧门打开,将电动车车筐里的包抢走。包内有三、四百元现金,一张公交卡,其他的东西没有注意。抢包的时候其带着一个蓝色口罩。(6)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15日14时许,其与王某乙、禹某某、王虎几人开着盗窃来的车辆行至西夏区丽子园小区门口,看到一名女子骑电动车从小区出来,包挂在手上,他们开着车到女子身边,禹某某从副驾驶座伸出手将女子的包抢过来,那名女子的电动车倒在路上,他们便开车朝新城方向逃离。包内装的东西被禹某某拿走了。(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3月23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C199S手机价格为972元。该鉴定意见已向被害人及被告人告知。(8)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乙辨认,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小区门口是其2016年2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和禹某某、刘华军、王虎四人抢劫一名30岁左右女子黑色提包的现场。2.2016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禹某某驾驶盗窃来的银灰色面包车至银川市金凤区金安小区门东边50米处,趁被害人尹某某骑车不备之际将其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00余元,华为荣耀4手机一部。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华为荣耀4手机价值540元。破案后被抢挎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9日14时许,被害人尹某乙报案称其于2016年2月15日16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金安小区50米处被抢走一个黑色挎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3月1日将被告人王虎抓获归案。(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25日,公安民警从证人何某某处接受女士单肩深蓝色皮革质包一个、尹某乙个人取款交易单四章及银行卡二张。该包已发还给被害人尹某乙。(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5时50分许,一辆银灰色小型客货车在校门口停下,从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到门房,对何某某说在路上捡了一个深蓝色单肩女士包,包内有一个手包,里面装有苏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4)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5日16时许,其骑着电动车回家,行至金安小区东边50米处发现一辆灰色面包车在后面跟着。那辆面包车开到其前面,下来一个小男孩直接把手伸到车框内,将其的包给抢走,跑回车上驾车离开。其被抢挎包是蓝色的,包内装有现金200多元,以及一部华为荣耀手机。(5)被告人王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该起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称其每次和禹某某、王某乙等人一起出去并不知道是去实施抢劫、抢夺等行为。(6)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是2016年2月15日16时许,其与王某乙、禹某某、王虎几人开着盗窃来的车辆行至阅海万家附近,在一个菜篮子超市门前看见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车筐里放了一个黑色手提包,禹某某让王某乙下车把那名女子的包给抢了。王某乙便下车抢了女子车筐里的手提包,回到车上后,几人开车逃离。被抢的包内有一部手机,被禹某某卖掉了。(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27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荣耀4手机价格为540元。该鉴定意见已向被害人及被告人告知。(8)辨认笔录,证实:1.2016年12月1日,经被告人王虎辨认,指出银川市金凤区金安小区门东边50米处就是其参与的抢夺一名骑电动车女性的地方。2.2016年3月2日,经刘某某辨认,2016年2月15日伙同禹某某、王某乙、王虎、刘某在阅海万家菜篮子超市附近抢了一名女子的黑色提包。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虎生于1997年8月17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民警查询,被告人王虎无违法犯罪记录。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哲轩(即王某乙)、刘某某已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二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359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00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虎与其他同案犯并无具体分工,故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王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虎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等人驾驶盗窃来的机动车四处作案,无具体分工,共同挥霍赃款,故对其辩解未参与第二起抢劫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许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