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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311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侯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