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311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侯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