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覃庆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08号被执行人:覃庆兰,男,1966-3-18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408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