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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18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忠,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闫海涛,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对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