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雪松与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松,龚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578号原告:林雪松,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杰,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浩,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林雪松与被告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雪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8元,减半收取计5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雪松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