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2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奇、王俐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奇,王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2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国。被执行人:刘俊奇。被执行人:王俐欢。本院在执行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俊奇、王俐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2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