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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正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吴正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4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7、18层。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战,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新,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和兵,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平安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正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平安江苏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苏0115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车损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判决有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吴正新保险金16万元、评估费8949元,合计168949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公司负担4237元,由吴正新负担1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36元,减半收取为43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