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德智与赖伟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智,赖伟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627号之一原告:刘德智,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邱文杰,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伟洪,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刘德智与被告赖伟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4.82元,财产保全费1022.4元,合共217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