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范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为1332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