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玲、聂大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玲,聂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杜玲,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聂大财,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杜玲与被执行人聂大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0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