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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肃宁县福润肥牛城、张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肃宁县福润肥牛城,张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福润肥牛城,住所地肃宁县。法定代表人:夏胜永,职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荣,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肃宁县福润肥牛城因与被上诉人张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肃宁县福润肥牛城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没有变更诉讼当事人作出判决同时允许肃宁县福润肥牛城提出上诉,存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肃宁县福润肥牛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