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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红林与王千宜、焦战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林,王千宜,焦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马红林,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千宜,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战侠,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王千宜之妻。马红林与王千宜、焦战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红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千宜、焦战侠给付玉米款6239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1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