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红林与王千宜、焦战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林,王千宜,焦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马红林,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千宜,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战侠,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王千宜之妻。马红林与王千宜、焦战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红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千宜、焦战侠给付玉米款6239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1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