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福智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77号被执行人:韩福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齐齐哈尔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韩福智盗窃未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福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韩福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