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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福智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77号被执行人:韩福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齐齐哈尔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韩福智盗窃未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福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韩福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