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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小艳与苏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小艳,武苏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小艳,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苏德,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秦小艳因与被上诉人武苏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小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小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小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樊旭华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