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芳、刘长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芳,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白芳,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长清,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长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