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礼与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胡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18号原告:金礼,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涛,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礼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金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金礼负担。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