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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礼与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胡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18号原告:金礼,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涛,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礼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金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金礼负担。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