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焦进中与宋新锋、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进中,宋新锋,焦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94号之一原告:焦进中,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锋,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焦艳霞,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焦进中与被告宋新锋、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焦进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进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进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进中负担。审 判 长 马一龙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