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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洋与但加荣、刘丽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但加荣,刘丽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583号原告:周洋,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周树君(周洋之父),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但加荣,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刘丽霞,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乐山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室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法定代表人:熊晓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洋诉被告但加荣、刘丽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6月14日,原告周洋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树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周洋负担。审判员  何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