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敏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458280元及违约金458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