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柳州市柳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以攀爬居民小区户外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的方式入户盗窃财物,共计盗得人民币现金3400元、劳力士手表一块,赃款已挥霍。1、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进入本市城中区晨华路东岸御花园小区被害人张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男士劳力士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表价格为人民币39100元。2、2017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进入本市柳北区白沙路冠亚蓝湾国际小区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3、2017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兰某进入本市柳北区长风路金水岸小区被害人郭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其藏于家中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后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兰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去被告人兰某家中对其进行抓捕,兰某知道后仍回家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郭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兰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兰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兰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千元、陈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元、郭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利娥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人民陪审员 谢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廖静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