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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仲裁裁决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4号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ChristiandePastre,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军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5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军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