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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世武与王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武,王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崔世武,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四平石油公司致富加油站站长,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向宝,男,1972年12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世武与王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王向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崔世武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向宝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和证券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