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与京城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京城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332号原告: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法定代表人:谢云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绍巍,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京城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常胜,经理。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与京城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济宁达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