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俊俊与孙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俊,孙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俊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培忠,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俊与被执行人孙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俊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