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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菊莲与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菊莲,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苏菊莲,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执行人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小康营乡南北关村。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系该乡乡长。申请执行人苏菊莲与被执行人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甘7101行初28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菊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榆中县小康营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6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苏菊莲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申请作出了榆小政发[2017]6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6月6日当日向苏菊莲进行了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行初282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洪涛审判员  杨道伟审判员  张新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