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行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梁业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行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40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8658045H。法定代表人:李名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业孟,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上诉人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梁业孟人力社保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粤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