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功花与周炳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功花,周炳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功花,女,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守珍(系朱功花之母),女,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炳春,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上诉人朱功花因与被上诉人周炳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袁奕炜审 判 员 刘 干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