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中洪、谭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中洪,谭安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773号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2112R。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法定代表人:高荣,系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平,系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洛渡信用社内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母碧森,系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洛渡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冯中洪,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谭安蓉,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中洪、谭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仁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