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璐与胡俊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胡俊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663号原告:陈璐,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胡俊捷,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文,系被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珠,系被告母亲。原告陈璐与被告胡俊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陈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璐以与胡俊捷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陈璐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